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欧阳华与胡文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华,胡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华,女,生于1963年7月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被告胡文平,男,生于1971年1月20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欧阳华申请执行胡文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做出的(2015)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欧阳华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文平应办理过户的房屋,已被多处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文平一房多卖,标的房产几家法院已查封,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