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5民初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梅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梅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5民初第881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吴君,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鹏海,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梅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吴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梅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2013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在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159号东一区的一层商铺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被告刚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自2015年起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以各种理由拖延。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5年7、8月分两次给付原告100000元后,再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欠条,书面承诺于2016年4月20日前清偿原告剩余租金,共计2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房屋租金200000元人民币;2、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25000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梅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2日,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梅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安宁西路159号东一区一层商铺(建筑面积为274㎡)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300000元。被告梅某须于每年六月一日之前以现金方式按年缴纳房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分别缴纳了2013-2014年度及2014-2015年度的房屋租金。但被告却拖欠2015-2016年度的房屋租金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7、8月份两次向原告缴纳租金100000元,剩余200000元租金至今未付,后被告于2016年4月16日向原告田某某出具书面《还款欠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4月20日前清偿所欠原告的商铺房租50000元,并于当月月底之前还清拖欠房租150000元,共计200000元。被告梅某在该份欠条上签名并捺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还款欠条》、《房屋所有权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梅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梅某作为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租金,其未支付,对酿成纠纷应付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的200000元房租租金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5000元的诉请,根据该《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违约金25000元。”本案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须于每年六月一日之前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按年缴纳房租。但被告拖欠房屋租金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25000元的违约金。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田某某主张的200000元房租租金及25000元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某某给付房屋租金200000元人民币。被告梅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某某支付合同违约金25000元人民币。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被告梅某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鲁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