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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迟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彬,迟宏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姜海彬,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迟宏博,男,汉族,无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025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迟宏博放弃对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400-485-1/2-1-060602的楼房(房权证号为牡房权证爱民区字第31474**号,所有权人为姜海彦,建筑面积为83.27平方米)的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一条和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400-485-1/2-1-060602的楼房(房权证号为牡房权证爱民区字第31474**号,所有权人为姜海彦,建筑面积为83.27平方米)归姜海彬所有;二、请相关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三、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张守业审判员  孟凡飞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昱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