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西峡县寨根乡赛岭村一组与徐建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寨根乡赛岭村一组,徐建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1697号原告:西峡县寨根乡赛岭村一组。组长:秦保贵,男,汉族,生于1952年4月1日。委托代理人:许源,河南问鼎(西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建发,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峡县寨根乡赛岭村一组诉被告徐建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晓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超、人民陪审员余建海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苏晓伟审 判 员 任 超人民陪审员 余建海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庞淑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