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37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集信用社与刘学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集信用社,刘学明,李文法,路来国,陈佃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37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集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王旭,主任。委托代理人常宝全,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学明,男,195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文法,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路来国,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陈佃会,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学明、李文法、路来国、陈佃会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54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陈佃会有鲁AXX**汽车一辆,但财产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刘学明、李文法、路来国、陈佃会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96000元及利息,已执行3942.81元,剩余92057.15元及利息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