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白忠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白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被执行人白忠民,男,汉族,陕西省横山县石碧则村人,住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6执105号之一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白忠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忠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忠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武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新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