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仁昌与侯鹏、杨民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仁昌,侯鹏,杨民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093号原告:马仁昌被告:侯鹏、杨民圣原告马仁昌诉被告侯鹏、杨民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侯鹏名下银行存款XXX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逯元丽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