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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仁昌与侯鹏、杨民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仁昌,侯鹏,杨民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093号原告:马仁昌被告:侯鹏、杨民圣原告马仁昌诉被告侯鹏、杨民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侯鹏名下银行存款XXX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逯元丽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