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任明法与陈春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法,陈春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546号原告:任明法,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陈春兰,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任明法与被告陈春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吴玉香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