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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任明法与陈春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法,陈春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546号原告:任明法,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陈春兰,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任明法与被告陈春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吴玉香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