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振与李延兵、张应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李延兵,张应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5786号原告:王振,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英芳,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守连,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兵,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住合肥市。被告:张应霞,女,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合肥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诉被告李延兵、张应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素馨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