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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振与李延兵、张应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李延兵,张应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5786号原告:王振,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英芳,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守连,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兵,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住合肥市。被告:张应霞,女,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合肥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诉被告李延兵、张应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素馨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