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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礼强与刘明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礼强,刘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张礼强,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明瑞,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19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明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张礼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礼强与被执行人刘明瑞私下协商处理完毕,申请人张礼强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