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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民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崇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广场支行银行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崇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广场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民终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崇财,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耀,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广场支行,住所地:阳泉市北大街65号。负责人:孟昭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红,女,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红,女,该行职工。上诉人赵崇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广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3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崇财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崇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崇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上诉人赵崇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世明审 判 员  贾志强代理审判员  冯华锐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霍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