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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梅正才与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东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正才,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东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977号原告梅正才,男,1963年4月8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长途客运站旁)。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市东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发展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正才与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东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正才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东茂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正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正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梅正才负担。审判员 王 婴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元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