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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1459号原告:郑某,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委托代理人陈建华,江西灵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汉族,1987年9月15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某未在案件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嘉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