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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钱天勇与王根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天勇,王根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钱天勇,又名田小勇,女,汉族,1956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王根财,男,汉族,约55岁。本院在执行钱天勇与王根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根财,经本院查询,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