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钱天勇与王根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天勇,王根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钱天勇,又名田小勇,女,汉族,1956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王根财,男,汉族,约55岁。本院在执行钱天勇与王根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根财,经本院查询,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