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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民终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雷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华,雷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民终128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玉华,女,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雷永忠,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上诉人李玉华与被上诉人雷永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6)桂0331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玉华于2016年9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玉华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玉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77元,减半收取2588元,由上诉人李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卉审判员 刘仁香审判员 容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艳祥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