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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陆某、吴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01337号申请执行人:陆某。被执行人:吴某。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帐户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