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江涛与张瑞林、赵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涛,张瑞林,赵晓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81民初字第942号原告陈江涛,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蕊、乔金,山西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林,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赵晓霞,女,1971年2月7日生,汉族.系被告张瑞林之妻。原告陈江涛诉被告张瑞林、赵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乔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江涛诉称,2015年4月29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贰拾万元,被告张瑞林出具借条一支,并承诺尽快返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被告返还其中壹拾万元,其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肯偿还剩余的十万元,其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拾万元整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张瑞林未递交答辩状。被告张晓霞未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被告张瑞林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内容载明:“今借到陈江涛贰拾万元,分三次付清,第一笔5月8日前付5万元整,第二笔6月30日前付清5万元,其余10万元年底前付清。立此为据,2015年4月9日”。2015年10月,原告将到期的10万元申请介休市人民法院下达支付令,要求被告张瑞林返还其中10万元,被告方未提异议。2015年11月9日原告陈江涛申请转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经过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张瑞林、赵晓霞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介休市XX小区南1楼房产(包括车库)以10万元价格折抵予原告陈涛。我院下达了(2015)介执字第76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中载明了二被告的身份关系;原、被告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数额的基本事实。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一支、(2015)介执字第76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以上为本案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同债务应当履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方所提供证据达到了待证事实存在的高度可能性标准,本院应支持。原告利息之诉与法有据,本院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瑞林、赵晓霞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江涛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瑞林、赵晓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龙平审 判 员 张晓燕人民陪审员 赵纯义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