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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袁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袁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春梅,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袁野,男,生于1985年8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申请执行袁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做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局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标诉讼费、执行费均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