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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来祚德、孙兰珍、胡环香、来粤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祚德,孙兰珍,胡环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来祚德,男,汉族,194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车埠镇。申请执行人孙兰珍,女,汉族,1945年6月20日出生,汉住赤壁市车埠镇梅湖村。申请执行人胡环香,女,汉族,1978年3月30日生,住赤壁市农贸市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咸宁支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路37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7758XXXX。负责人窦天翼,中华联合咸宁支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来祚德、孙兰珍、胡环香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咸宁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