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佟淑珍与徐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淑珍,徐海峰,王桂杰,徐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270号申请执行人佟淑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徐海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桂杰,女,汉族。被执行人徐忠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佟淑珍与徐海峰、王桂杰、徐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海峰、王桂杰、徐忠华下落不明,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峰代理审判员 孙 斌代理审判员 杨文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 员代 文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