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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金自锁与被告赵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自锁,赵玉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5187号原告金自锁,男,1951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告赵玉其,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自锁与被告赵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自锁未能提供被告赵玉其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金自锁提��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金自锁未能提供被告赵玉其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自锁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