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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与梁兴军、梁建国、王志军、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梁兴军,梁建国,王志军,刘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1民初10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法定代表人曹利,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梁兴军。被告梁建国。被告王志军。被告刘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涿鹿支行)与被告梁兴军、梁建国、王志军、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兴军、王志军、刘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建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涿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兴军清偿贷款本金29813.8元,并支付贷款利息。2、被告梁建国、王志军、刘杰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8日,被告梁兴军与原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授信额度为30000元,贷款种类为农户小额贷款。被告梁建国、王志军、刘杰作为多户联保的小组成员,共同承担联保责任。在贷款授信期间,被告梁兴军于2015年4月20日办理贷款一笔,金额29813.8元,贷款期间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3月25日。现贷款已到期被告梁兴军未归还。四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8日,被告梁兴军与原告农行涿鹿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13020120130037554),双方约定:可循环借款额度为30000元,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壹年,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被告梁建国、王志军、刘杰作为多户联保的小组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年4月20日,被告梁兴军在可循环借款额度内办理贷款一笔,金额29813.8元,借款期限内,被告梁兴军未归还借款本金,被告梁建国、王志军、刘杰也未履行担保义务。至2016年9月12日被告梁兴军欠原告本金29813.8元,逾期罚息1106.56元,逾期复利45.75元。本院认为:被告梁兴军与原告农行涿鹿支行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梁兴军未按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偿还原告欠款及依约的罚息及复利。被告梁建国、王志军、刘杰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告梁兴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原告农行涿鹿支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借款本息30966.11元。二、被告梁建国、王志军、刘杰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3元,四被告各负担6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树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