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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正平与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平,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659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木镇。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刘正平与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勇银行存款55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