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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李明与王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王燕,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王燕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5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王燕有鲁ADS9**汽车一辆,但财产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王燕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30000元、执行费35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