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2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宋建华、大城县平舒镇宋庄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建华,大城县平舒镇宋庄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8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建华,男,196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委托代理人:谢定平,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城县平舒镇宋庄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任长春,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再审申请人宋建华因与被申请人大城县平舒镇宋庄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字13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建华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法院对本案重要事实没有查清。二、将案件确定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与事实不符。三、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原一、二审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多张收取租金的单据,认定双方为租赁合同关系,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2010年至2015年占用土地期间未交纳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再审申请人称其实际受让了诉争土地使用权,因双方不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且未能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并已实际履行,原一、二审未予认定,并无不当。综上,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错误,宋建华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建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郎立惠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李冠霞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