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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翟培媛与黎恒达、贵州恒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培媛,黎恒达,贵州恒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翟培媛,女,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黎恒达,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经常居住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贵州恒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东路277号,组织机构代码:57331204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翟培媛申请执行黎恒达、贵州恒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黔0502执6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恒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恒业分公司)在毕节金海湖新区教科文卫局未支取的工程款。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冻结期间,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5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高 媛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建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