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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谢永凤与洪江市聚贤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凤,洪江市聚贤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谢永凤,居民。被执行人洪江市聚贤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谢永凤与被执行人洪江市聚贤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洪江市聚贤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案标的965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蒋秋平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 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