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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毓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69号原告孙某甲,烟台地毯工业总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胡广强(到庭),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风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甄景善人民陪审员  张翠华人民陪审员  徐建春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