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毓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69号原告孙某甲,烟台地毯工业总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胡广强(到庭),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风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甄景善人民陪审员 张翠华人民陪审员 徐建春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