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35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文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文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35739号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8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赵一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媛媛,女,1981年1月1日出生,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武文红,男,1947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武文红(以下简称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共五个供暖季的供暖费8070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系以热力供应等为经营范围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8月17日,北京保利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保利石佛营项目供热系统投资运营合作协议》,约定由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保利石佛营项目及其临近项目华业玫瑰郡及西侧家属院提供供暖服务,至本项目交付使用后满15个供暖季。2014年10月24日,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原告现名称。被告为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南里109号楼2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53.8平方米。被告未交纳2011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但其认为涉诉房屋系燃气供暖,国家对此向供热单位发放了补贴,故要求原告减免部分供暖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文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供暖费807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武文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茜倩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