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薛玲、钟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玲,钟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94号申请人:薛玲,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钟国祥,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玲与被申请人钟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钟国祥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判员 王维祥审判员 王娇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阮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