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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薛玲、钟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玲,钟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94号申请人:薛玲,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钟国祥,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玲与被申请人钟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钟国祥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判员  王维祥审判员  王娇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阮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