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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9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盛员喜、张新光等与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员喜,张新光,严家红,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913-3号原告:盛员喜。原告:张新光。原告:严家红。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丽美,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西大街1069号。法定代表人徐海清。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凤,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员喜、张新光、严家红诉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员喜、张新光、严家红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员喜、张新光、严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64元,保全费2929元,合计7193元,由原告盛员喜、张新光、严家红承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海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