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良库申请执行王儒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库,王儒玉,尚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014号申请人刘良库,男,1967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工业路,被执行人王儒玉,男,1980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宁晋县浩固村被执行人尚倩,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辛集市辛集一街申请人刘良库申请执行王儒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张献刚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