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晋0722执84号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2执84号申请执行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峰。本院在执行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峰在中国建设银行发放工资,现已冻结。除此外被执行人刘峰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新瑞审判员 :高文庆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 王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