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徐善忠犯交通肇事罪延期审理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延 期 审 理 决 定 书(2016)辽0214刑初279号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你院2016年6月23日以普检公诉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善忠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期间,你院因该案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徐善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延期审理。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