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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徐善忠犯交通肇事罪延期审理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延 期 审 理 决 定 书(2016)辽0214刑初279号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你院2016年6月23日以普检公诉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善忠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期间,你院因该案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徐善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延期审理。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