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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袁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袁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春梅,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袁野,男,生于1985年8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申请执行袁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野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97724.19元、案件受理费9141元、执行费7366元,律师费13661元均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