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兴辰石化有限公司与宁波东方君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兴辰石化有限公司,宁波东方君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91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兴辰石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486707-7),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科技路777号综合办公楼4楼。法定代表人:泮芳荣(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东方君益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899589-2),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谢成杰(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914号宁波兴辰石化有限公司与宁波东方君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东方君益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兴辰石化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朝宏审 判 员 李 辉审 判 员 陈增富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