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郭新广与岳佰军、赵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广,岳佰军,赵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351号申请执行人郭新广,男,1967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岳佰军,男,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赵玉红,女,1967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关于郭新广与岳佰军、赵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佰军、赵玉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郭新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岳佰军、赵玉红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郭新广书面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562号民判决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周进良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董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