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谢玉霖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2刑初67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玉霖(绰号小黑),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州市晋安区。2014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6]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玉霖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一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玉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谢玉霖伙同王鲁鲁(另案处理)在福州市鼓楼区五一路指醉金迷门口,撬锁盗走被害人陆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394元的禧福珑牌电动车一部。2、2016年3月2日9时许,被告人谢玉霖伙同王鲁鲁在福州市鼓楼区先施百货德克士门口,撬锁盗走被害人刘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790元的世大新年华战速牌超标电动车一部。3、2016年3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谢玉霖伙同王鲁鲁在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后县路口,撬锁盗走被害人魏某停放于该处价值人民币3383元的的心艺牌电动车一部。4、2016年4月15日17点许,被告人谢玉霖伙同小唐(另案处理)在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路宇洋金地光大银行门口,撬锁盗走被害人吴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3289元的心艺牌���动车一部。2016年5月5日,被告人谢玉霖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扣了作案工具摩托车及头盔、手机等物。对上述指控,由公诉人提供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谢玉霖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玉霖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玉霖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量刑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谢玉霖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谢玉霖伙同王鲁鲁(另案处理)在福州市鼓楼区五一路指醉金迷门口,撬锁盗走被害人陆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394元的禧福珑牌电动车一部。2、2016年3月2日9��许,被告人谢玉霖伙同王鲁鲁在福州市鼓楼区先施百货德克士门口,撬锁盗走被害人刘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790元的世大新年华战速牌超标电动车一部。3、2016年3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谢玉霖伙同王鲁鲁在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后县路口,撬锁盗走被害人魏某停放于该处价值人民币3383元的的心艺牌电动车一部。4、2016年4月15日17点许,被告人谢玉霖伙同小唐(另案处理)在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路宇洋金地光大银行门口,撬锁盗走被害人吴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3289元的心艺牌电动车一部。2016年5月5日,被告人谢玉霖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扣了作案工具摩托车及头盔、手机等物。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1、扣押的作案工具摩托车及头盔、手机照片等物证。2、福州市公安��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董某、郑某的证言,证实了其认识谢玉霖和王鲁鲁很多年了,他们经常在溪口村X号赌钱。他们在溪口村一带赌钱很久了,可能有十几年了,所以附近很多人会认识他们。其一看脸形和体形就能认出来了,再加上他们穿的衣服,其都见过。其看到他们经常带着电动车回溪口村,然后打电话叫人过来收。谢玉霖的摩托车,有三四副车牌,其有看到他换过。4.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了2015年4月25日14时许,其将超标电动车停放在澳门路X号澳门公寓门口,然后其就去三坊七巷,至4月25日17时左右去取车发现超标电动车被盗,于是其打电话报警。5、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实了2015年12月30日16时30分左右,其将电动车停在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指醉今迷门口人行道上,至17时30分左右取车时发现其的电动车不见了,于是其就报警了。6、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了2016年3月2日9时30分左右,其将电动车停在福州市鼓楼区先施百货“德克士”门口,至3月2日10时取车发现电动车被盗,于是报警。7、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了2016年3月25日12时38分,其将电动车停在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路总院门口天桥底下后县路口,只锁了摆头锁,之后就到附近店面买东西,2分钟后,其返回发现原先停在后县路口的电动车被盗了,来所报警。8、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了2016年4月15日8时30分左右,其将电动车停放在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路“宇洋金地”光大银行门口的停车位,至17时35分左右取车时发现电动车被盗。9、被告人谢玉霖的供述与辩解。10、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等鉴定意见。11、证人董某、郑某、陈某对被��人谢玉霖的辨认、被害人陆某、刘某、魏某吴某对被盗车辆的辨认等辨认笔录。12、福州市公安局安泰派出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13、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福州市公安局安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据材料。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谢玉霖的犯罪事实,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玉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03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谢玉霖的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玉霖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玉霖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玉霖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玉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二、被告人谢玉霖应于本判决生效即日退赔被害人陆某人民币1394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790元,退赔被害人魏某人民币3383元,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3289元。三、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豪爵摩托车一辆,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戴 清人民陪审员 薛洁云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钰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