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与宋永顺、刘兴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住所地响水县。法定代表人王礼宏,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永顺,居民。被执行人刘兴方,居民。被执行人吴春雷,居民。被执行人李国军,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与宋永顺、刘兴方、吴春雷、李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跃进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