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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1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民与娜仁花、哈斯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民,哈斯达来,娜仁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1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民,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哈斯达来,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娜仁花,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李民申请执行娜仁花、哈斯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娜仁花、哈斯达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巴彦 乌拉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舰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