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支行申请执行王强、郑群花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支行,王强,郑群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支行。负责人:彭四军,行长。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郑群花。本院依据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支行申请执行王强、郑群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威远县严陵镇的商业用房,并强制执行了部分银行存款。现在因查封的房屋处于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后恢复执行,处置上述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洪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