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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7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逸芬与周清芸一审执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逸芬,周清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468号申请执行人李逸芬,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詹健,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曼珍,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周清芸,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44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1、将双方共有的登记在申请人李逸芬名下的粤BN7**奥迪牌小轿车强制过户至被执行人名下;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上述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上述案件执行费用。但截至目前为止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有的粤BN75**奥迪牌小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温展伦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阿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