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华龙物业诉被告谭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谭云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355号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物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冯晓彬,职务经理。被告谭云龙,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龙物业诉被告谭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龙物业于2016年9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章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