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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5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东升与魏培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升,魏培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5576号原告:徐东升,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魏培方,男,30岁,郓城县郭屯镇启航电脑城门市部经营者,住郓城县。原告徐东升与被告魏培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徐东升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东升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培方的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东升负担。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