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庭与汪强强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庭,汪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被执行人:汪强强,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庭与汪强强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汪强强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