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4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许祖良、杨少燕、孙天从、丁贵真、庄景周、丁柚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许祖良,杨少燕,孙天从,丁贵真,庄景周,丁柚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98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祖良,男,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杨少燕,女,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孙天从,男,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丁贵真,男,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庄景周,男,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丁柚柑,男,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许祖良、杨少燕、孙天从、丁贵真、庄景周、丁柚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