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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4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许祖良、杨少燕、孙天从、丁贵真、庄景周、丁柚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许祖良,杨少燕,孙天从,丁贵真,庄景周,丁柚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98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祖良,男,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杨少燕,女,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孙天从,男,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丁贵真,男,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庄景周,男,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丁柚柑,男,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许祖良、杨少燕、孙天从、丁贵真、庄景周、丁柚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