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何学军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51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区郭扶镇梅子桥一社。但组织机构代码68892792X。法定代表人陈崇勇,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学军,男,汉族,1975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西阳县。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25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波审 判 员 谭兴旺代理审判员 白 扬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