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925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张某燕,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2016年9月10日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长林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