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宫艳文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宫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宫艳文,地址庄河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宫艳文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19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宫艳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梅新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