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王军,刘贵元,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7号。法定代表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殿桁,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系庄河市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昌盛支行职员,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军,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向阳街999号272。身份证号:210225196712070192。被执行人:刘贵元,男,1980年4月4日出生,现住庄���市。被执行人:刘芳,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军,刘贵元,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宁德燕 百度搜索“”